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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全球人寿广东分公司3·15以案说险专题——擦亮双眼,保单≠存单,切勿轻信

发布时间:2024-03-08 09:30:22   来源:    作者: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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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2023年5月,一名七旬老年人W女士致电A保险公司投诉,称其于2016年在某银行柜台办理存款时,工作人员以“利息更高,收益更好,分红更多”为由推荐其购买了一款“新型理财产品”,并告知缴满五年即可领取。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W女士当即购买此款理财产品。2023年5月,W女士如约来银行领取时,才发现不仅没有分红、利息,反而倒亏一万余元,W女士非常气愤,经工作人员解释W女士才知道自己所购买的是一份五年期缴的终身寿险,缴满五年后并不能领取本息,想要支取只能申请退保,且只能按保单现金价值退保,且纠纷只能通过和保险公司沟通协商,于是W女士来到了保险公司讨要说法。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在于销售人员在代售保险产品过程中是否履行了说明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对其提供的格式条款负有说明义务。在保险业务的开展中,保险人的工作人员、保险代理人及保险业务员是说明义务的履行主体。而该银行作为保险的兼业代理机构,在代销保险产品过程中应向消费者尽到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

经调查,该银行销售人员在销售该分红型保险产品时,存在隐瞒保单属性、退保损失、夸大产品收益等情形,违反了相关业务管理规定。

其次,W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由其本人亲笔签名确认,并在保单生效后接受了保险公司电话回访,应当知悉其购买的是一款保险产品,而非银行定期存款,且在保险合同犹豫期内其并未对保险合同提出任何异议,因此,从合同订立的角度,对该合同的成立和生效W女士本人也负有一定责任。

【案例启示】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在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期满时,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形式。

从保险的期限看,人身保险又分为定期和终身两种。因此,保单不同于存单,它具有资产配置和风险保障作用。分红型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投资回报率具有不确定性,切勿轻信高收益承诺,购买前也需了解清楚。

【风险提示】

在购买分红型保险产品时,应认真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保险期间、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单犹豫期等重要内容,更要详细了解中途退保可能带来的资金损失,需根据自身的需求购买保险产品,切勿盲目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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